河南省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20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民初2390号
原告:河南省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城镇建设东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南省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原告河南省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89元,减半收取19044.5元,由原告河南省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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