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91民初1345号
原告河南省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忆,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河南省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依法递交了撤回诉讼请求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七百六十八元,减半收取计七千三百八十四元,由原告河南省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安治林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闫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