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辖终1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电厂路3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59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号,该地点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