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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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2-06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02财保21号
申请人: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高圈村西廊泊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力均(该公司职工),男,196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被申请人:***,男,1958年11月7日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申请人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6万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担保人河北博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担保金额为16万元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张万地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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