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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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6-23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002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享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5)廊安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津N××奥迪汽车一辆、津N××丰田汽车一辆、京Q××东风日产汽车一台。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宁学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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