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3民初4951号
申请人:***,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184-186号桂园怡景二期3号楼2层11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060363030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775108.26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自愿为该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2775108.26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证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其申请保全的金额以2775108.26元为限的部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名下价值2775108.2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附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时湘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