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民辖终6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桂园怡景****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上诉人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19)闽0182民初59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9月3日的租赁物使用地在福州市长乐区,而无法证明2019年7月14日对账单中的租赁物使用地在福州市长乐区。在租赁物使用地未完全查清前,不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在福州市台江区,台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撤销(2019)闽0182民初597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吊车租赁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租赁物吊车的使用地位于福州市长乐区,故长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