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12民初289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庆,福建闽冠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184-186号桂园怡景二期3号楼2层11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060363030M。
法定代表人:卓金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微,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白湖亭盖山宾馆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692851866(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李邦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建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娇,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福建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邢颖晶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黄悦炀
书记员池若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