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302财保66号
申请人:四川鹭炎华雨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6层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世纪金源国际商务中心2幢12A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自贡中港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丹桂南大街266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鹭炎华雨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自贡中港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206567.47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全额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鹭炎华雨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自贡中港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卡号为22×××70、21×××33的银行卡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云南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所有的卡号为10×××56的银行卡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的,应在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罗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