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3民辖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世纪金源国际商务中心2幢12A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鹭炎华雨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6层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自贡中港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丹桂南大街2666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鹭炎华雨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自贡中港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8)川0302民初1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和法人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为昆明市官渡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在自贡市自流井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