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302执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鹭炎华雨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世纪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鹭炎华雨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本院(2018)川0302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经查询,包括不动产、车辆、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总局等,除扣划被执行人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南诏支行存款1842583.84元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本案执行标的3209727.60元,执行到位1842583.84元,执行费3449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牟高泉
审判员余运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黄龙
书记员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