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302民初17号
原告:四川鹭炎华雨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6层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世纪金源国际商务中心2幢12A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自贡中港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丹桂南大街266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川0302财保66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二被告银行存款。现被告自贡中港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部分账户的超额冻结的申请。
经审查,本案已足额冻结二被告帐内资金。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7)川0302财保66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告自贡中港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2×××70帐内资金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余*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人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