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302民初17号之二
原告:四川鹭炎华雨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6层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世纪金源国际商务中心2幢12A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自贡中港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丹桂南大街266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四川鹭炎华雨劳务有限公司与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自贡中港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前,原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以(2017)川0302执保3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原告已提供担保。现冻结期已临近届满,原告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续行冻结,冻结金额上限为3,206,567.4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人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