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302民初17号之一
原告:四川鹭炎华雨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6层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世纪金源国际商务中心2幢12A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自贡中港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丹桂南大街266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鹭炎华雨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自贡中港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和法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昆明市官渡区,请求本院将该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之一自贡中港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为自贡市丹桂南大街2666号,属本院受案管辖范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余*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人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