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的通知

来源:楚雄建设网 2016-05-23 10:27:57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楚雄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有关建筑业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和建设部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相关精神,现将我州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自2016年6月1日起恢复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受理和已完成资质换证取得新版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增项、升级受理工作。

  二、受理依据

  楚雄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受理审批。

  三、资质申请及材料

  (一)网络申报。企业登录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站(http://www.ynjst-jgc.gov.cn),使用各自的用户名和密码从业务申报口(企业登录)进入资质申报系统,按照系统提示填写企业信息,经核实无误后提交,打印生成带编码的资质申请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与纸质材料一并报送。

  (二)纸质材料。企业申请资质提交的纸质材料包括申请表和附件材料等。附件材料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对应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等申请类型分别提供相应材料,材料按《实施意见》要求提供。材料装订和数量要求如下: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及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行业及专业资质的,需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套附件材料。

  2.附件材料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胶粘或者线装,并逐页编写页码。

  3.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一级及以上资质申请,申请材料按照 《管理规定》、《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要求提交。

  4.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二级及相应资质申请,申请材料按照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的通知》(云建建函〔2016〕123号)要求提交。

  四、资质申请程序及审查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的审查按照《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的职权,分别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

  (一)楚雄州各建筑业企业申请《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中所列资质的,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许可。纸质申请材料先报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盖章后,再报州便民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服务窗口(包括州、市工商注册企业)。

  (二)各建筑业企业申请《管理规定》第十条中所列二级及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纸质申请材料先报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进行初步审查,填写初审意见盖章后,再由各企业将申请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三)各建筑业企业申请《管理规定》第九条中所列一级及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规定办理。

  (四)申请涉及公路、水运、水利等专业资质的企业,应先将资质申请材料报省级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盖章见后,再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五)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实施许可之前,有权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也可根据情况对申报升级和对设备场地有要求的企业开展实地核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等方面的资质,以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六)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查的资质申请材料,由州便民服务中心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服务窗口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附件1中要求的相关资料原件,经核对与原件一致的,由服务窗口人员在资料册页面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经审核人签名”的印章,原件退还企业。其中能够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查询到的注册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信息,不需审查原件,视为与原件一致。

  (七)楚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查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服务窗口统一收件,经办人审查,科室领导审核,局领导审批制度。各县(市)进行初步审查按照《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要求,主要初审企业资产、设备、主要人员、业绩和信用内容,查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标准,并签注明确意见。

  五、有关说明

  (一)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打印资质证书统一使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www.ynjst-jgc.gov.cn)提供的资质管理系统。

  (二)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包括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州、市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均统一使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www.ynjst-jgc.gov.cn),提供的企业上报口,通过系统上报,提出相应资质申请。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指标说明

  1.技术职称人员是指按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并取得初、中、高级职称证书的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是指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经省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备案的其他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技术工人是指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经省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备案的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颁发的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第一批经省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备案的其他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名单详见附件2。)

  2.持有加盖“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技术资格证”专用章的特殊工种和普通工种证书人员,可认定为技术工人中级工。

  3.资质申请审查时,云南省已开展培训的管理岗和技术工种,按《标准》要求考核,未开展培训的,暂不考核。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申请的企业,技术工人总数应满足《标准》要求。企业管理岗和技术工种对照表,详见附件3。

  (四)具体办理流程参见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办事指南—建筑企业资质核准。(链接网址 http://www.ynjst-jgc.gov.cn/ynjzyWeb/xxgk/inixxyl.action?id=350F9E10-7C67-4D21-9157-1F6F321854B0)。

  (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应在换领新版证书后,再提出资质申请。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出现新版证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可在换证工作结束后,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联系人及电话:刘绍荣 0878-3010950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2.第一批经备案的其他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名单

  3.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技术工种名称对照表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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