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楚雄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建建函〔2015〕713号)的统一布署,现将楚雄州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凡工商注册地在楚雄州行政区域内,并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脚手架和模板作业分包以外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二、换证原则
按照国家住建部及省住建厅的统一安排,此次换证实行分级负责,简单换证,不限数量类别的原则。即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分别负责本级许可并发出资质证的换证,换证按原资质类别、数量、等级,不考核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简单换证。各资质许可机关换发给企业的资质证书均为一正、一副。
三、换证时间安排
(一)过渡期
从现在开始至2016年6月30日为换证过渡期。
过渡期内已换取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与原资质证书均可使用。过渡期滿后,在换证范围而未参加换证的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再使用。
(二)换证时间
1.申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换证的壹级、贰级企业,应在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并将换证申请材料提交到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核对后,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或转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逾期不予受理。
2.凡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换证的叁级企业,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换证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四、换证申报及材料
(一)网络申报。企业登录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站(http://www.ynjst-jgc.gov.cn),使用用户名和密码从业务申报口(企业登录)进入资质换证系统,按照系统提示填写企业换证信息, 依据所持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选择换证机构(部、省、州),经核实无误后上报,打印带条形码的《云南省建筑业企业换证申请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与纸质材料一并报送。
(二)纸质材料。企业申请换证的纸质材料包括:1、《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2、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证的壹级企业,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要求准备材料。
(四)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换证的申请材料分别装订。
五、换证程序及审查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明确的职权,换证审查工作分别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
(一)部、省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审查工作分别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州壹级、贰级企业资质的换证申报材料(一式二份)通过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对后统一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本州所有通过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换证审查工作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企业换证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统一报送州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305办公室)。
(三)由省、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换证,并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有效期5年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六、相关要求
(一)各企业须在过渡期所要求的时限内提出换证申请,过渡期满后原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各企业在换领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须同时将全部旧版资质证书交还原来的审批及发证机关予以销毁。旧资质证书遗失的,需登报作废。
(二)企业须按照《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全面如实填报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企业换证信息填写不完整或系统填报的信息与纸质材料不相符的换证申请,资质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不予换证,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三)持有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先申请换证,取得新版资质证书后,方可申请资质增项、升级。
过渡期内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离等情形的,须先申请换证,再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换证期间企业属地、名称等项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先办理变更手续,再申请换证。换证期间,省州全年受理非注册人员执业企业变更、个人转企业和注销业务。
(四)过渡期内,已取得的专业承包暂定二级资质,不需办理取消暂定手续,有效期顺延至2016年6月30日,但企业需参加换证。
(五)换证期间企业试验室证书与资质换证同步办理延期手续,证书有效期与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试验室证书延期手续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办理。至2016年6月30日未办理延期和换章的,原试验室证书和配套的试验室印章自行失效。
(六)过渡期内,原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对应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担工程。具体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四十五条。
(七)原省厅颁布实施的《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35号公告)暂停执行。
七、现行资质管理相关政策
(一)自2015年10月9日起,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二)自2015年10月9日起,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三)自2015年10月9日起,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八条关于“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资质增项,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核查”的规定。
(四)自2015年10月9日起,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五)按原标准取得主项资质为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规定简单换证后一年内,企业申请原资质并入同等级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考核其业绩指标。
此次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实行简易换证,按照精简高效原则,未要求各县市参与初审核对,但该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直接影响企业及地方经济发展,希望各县(市)和楚雄经济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协调配合及督促指导工作。在下步工作中,切实加强企业资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时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动态核查,确保建筑业企业的健康发展。各建筑业企业要认真重视换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企业换证相关人员,明确工作目标,认真办理换证工作的各项事宜,确保资质换证工作按时按质顺利完成。
工作中有什么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联系(办公室3010950),也可申请加入全省企业换证QQ群(47564336)获取技术支持。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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