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圣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双隆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1-02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3民初2801号
原告:龙岩市精固活动房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8005550749516,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西洋村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文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柳柳、张伟,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双隆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24243L,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五典坡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洪斌,总经理。
被告:陕西圣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0973727153,住所地:陕西省西,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天地时代广场第********房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郭平,总经理。
原告龙岩市精固活动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双隆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圣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龙岩市精固活动房工程有限公司以涉案纠纷双方已庭外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021年11月2日本院收到龙岩市精固活动房工程有限公司邮寄的撤诉申请,龙岩市精固活动房工程有限公司以涉案纠纷双方已庭外自行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精固活动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龙岩市精固活动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钟庆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张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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