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6-27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房民初字第19493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

被告陕西双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六路乾唐华府4幢1单元10304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斌,经理。

被告***,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

原告***诉被告陕西双隆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连春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臧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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