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房民初字第19493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
被告陕西双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六路乾唐华府4幢1单元10304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斌,经理。
被告***,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
原告***诉被告陕西双隆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连春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臧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