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81执1852号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胜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开发区牟黄公路南,组织机构代码:55992083-6。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于功军,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申请人龙口市胜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1民初48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口市胜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9月12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2017年9月13日向龙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公积金缴纳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因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4月20日向申请人龙口市胜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封绍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