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纳佳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创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东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0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民初12952号
原告:深圳市海纳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沙湾深惠公路金银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8576467L。
法定代表人:张任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萍,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创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沿河路2022号东深供水局办公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920774。
法定代表人:杨晨。
被告:深圳市东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沿河路2022号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930596。
法定代表人:钟绮君。
被告: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爱国路水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9303R。
法定代表人:徐叶琴。
上列原告深圳市海纳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创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东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海纳佳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广州创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东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价值27200000元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函(编号:6011101046020180000098),自愿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海纳佳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广州创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东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27200000元的财产(具体查封财产明细以查封清单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刘国欢
人民陪审员  陈秋玲
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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