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盛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德荣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执行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3-30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3执保25号
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盛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泊头镇滨孤路与236省道交叉路口向北500米处路东。
法定代表人:赵金雨,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德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富源街道富桥路北侧(富源中心学校西邻)。
法定代表人:王金英,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盛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德荣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商铺及住宅予以保全,保全价值300万元。申请人以泰山财产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山东德荣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商铺及住宅予以查封,查封面积1500平方米。保全价值共计300万元。保全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洪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耿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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