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3财保121号
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盛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泊头镇政府以北500米处。
法定代表人:赵金雨,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建筑安装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建安路10号。
负责人:王岩峰。
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盛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建筑安装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给申请人的付款账户予以保全,保全价值150万元。申请人以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建筑安装分公司给申请人的付款账户(开户行:建行烟台市分行账号:3700××××7123)予以冻结,保全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保全价值150万元。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洪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耿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