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03民初1981号
原告:滨州市沾化区盛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泊。
法定代表人:赵金雨,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
原告滨州市沾化区盛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滨州市沾化区盛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沾化区盛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沾化区盛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76.00元,减半收取3438.00元,由原告滨州市沾化区盛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遵忠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马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