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盛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9-06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03民初1981号
原告:滨州市沾化区盛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泊。
法定代表人:赵金雨,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
原告滨州市沾化区盛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滨州市沾化区盛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沾化区盛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沾化区盛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76.00元,减半收取3438.00元,由原告滨州市沾化区盛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遵忠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马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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