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3民初616号
原告:滨州市沾化区盛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泊头镇政府以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赵金雨,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现在鲁北监狱服刑。
原告滨州市沾化区盛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滨州市沾化区盛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款1516432.50元,并自2021年1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工地自2014年始从原告处购买混凝土,货款经多次催要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要其他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滨州市沾化区盛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国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