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市加米广告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2-11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5财保141号
申请人许敏,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加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16-1,组织机构代码6710253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许敏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加米广告有限公司因合作协议产生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加米广告有限公司价值3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为许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许敏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加米广告有限公司价值350万元的财产。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
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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