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加米广告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3-21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04民初9743号
原告:重庆市加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建新北路16号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1025305F.
法定代表人:何加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城大道南段30号2-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DAEB5D。
法定代表人:周记财。
原告重庆市加米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米公司)与被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加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加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款6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广告款付清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1月27日签订《重庆佳兆业滨江四季项目大渡口香港城户外大牌广告发布服务合同》,广告发布期限为1个月,发布金额60000元。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发布工作,且由被告签署了上下刊验收资料,以及2021年1月21日发票和发票核验资料。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付款,但被告迟迟不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广告款。原告认为,被告欠款事实清楚,理应支付所欠款项,故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11月27日,原告加米公司作为受托人(乙方),被告***公司作为委托人(甲方),双方签订《重庆佳兆业滨江四季项目大渡口香港城户外大牌广告发布服务合同》,主要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开展重庆佳兆业滨江四季项目户外广告发布事宜,广告形式三面翻户外大牌,广告位置大渡口区步行街香港城购物中心连廊;2.广告位租赁及广告发布期限为1个月,具体上下刊日期以甲乙双方确认的实际发布时间为准;3.本合同含税固定总价为60000元,广告投放到期后,乙方提交双方认可的付款资料之日起,甲方于28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另查明,原告加米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至2020年12月23日期间在合同约定的位置发布了相应广告,于2021年1月14日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被告***公司申请付款未果。2021年11月11日,原告加米公司向被告***公司送达《催款函》,要求被告***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前支付广告发布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重庆佳兆业滨江四季项目大渡口香港城户外大牌广告发布服务合同》、照片、上刊验收表、下刊验收表、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出资者(股东)情况、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签订《重庆佳兆业滨江四季项目大渡口香港城户外大牌广告发布服务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加米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并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被告***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广告费60000元,审理中被告***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对原告加米公司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广告费600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资金占用损失,被告***公司存在未支付广告费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加米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但原告加米公司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完成提交双方认可的付款资料具体日期,故本院结合原告举示的《催款函》载明的内容,对原告加米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依法予以支持,但应从2021年11月18日起至付清时止以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市加米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6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从2021年11月18日起至付清时止以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加米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63元,由重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审 判 员 吉红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夏 伟
书 记 员 陈远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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