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加米广告有限公司与重庆新港城(香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

执行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4-19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5行保1号
申请人:重庆市加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1025305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龙莉,**,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新港城(香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17240E。
法定代表人:邹移山,执行董事。
申请人重庆市加米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行为保全,请求禁止被申请人重庆新港城(香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双方争议解决完毕之日前,拆除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4号北岸星座“香港城商场”的东面外墙广告牌。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2017年4月11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重庆市加米广告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加米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申请人重庆市加米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新港城(香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之间关于“香港城商场”东面外墙广告位租赁合同仲裁案件裁决生效前,禁止被申请人重庆新港城(香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拆除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4号北岸星座“香港城商场”的东面外墙广告牌。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熊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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