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森晟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茂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鑫润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15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9民辖终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扬帆路。
法定代表人:张良武,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茂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市碑林区仁厚庄**路。
法定代表人:朱国安,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鑫润泰实业有限,住所地**安市雁塔区明德门小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黄雍忠,系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茂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鑫润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陕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3民初16号之一关于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愿意就其与陕西茂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鑫润泰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接受宁陕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化冬
审判员  张忠全
审判员  刘世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熊礼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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