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惠州市稳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4-15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303民初3525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稳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诉被告惠州市稳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惠州市稳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惠阳稳坤汇鑫花园宽带机房购买协议》、《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已付购房款589595元,并自2013年1月9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原告直至实际偿还之日;3、被告按已付购房款的一倍即589595元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原告与被告签订《惠阳稳坤汇鑫花园宽带机房购买协议》,购买了惠阳区淡水街道稳坤汇鑫花园**号房共二套商品房。协议中约定购房总款为619374元,首期支付589595元,房产证办理完后再支付29779元。同时,为符合房产管理部门的商品房买卖流程,原告与被告就上述001、002号房分别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惠阳稳坤汇鑫花园宽带机房购买协议》。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2年1月8日向原告提交了《付款申请书》,于2013年1月9日向原告提交了《请款通知书》,原告于2013年1月9日足额支付了首期购房款589595元,被告向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二套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后,原告于2013年建设了汇聚机房投入使用至今。但被告因自身经营原因,迟迟没有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事宜。近期,案外人**向贵院主张原告的侵权责任,原告方知被告也曾将上述两套商品房售予第三人,被告的行为构成“一房二卖”。就上述二套商品房,案外人**于今年初办出粤(2018)惠州市不动产权第3006613号、3006614号《不动产权证》。现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成讼。 被告未到庭,无答辩和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2年,原告与被告签订《惠阳稳坤汇鑫花园宽带机房购买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惠州市××花园××、××房,购房总价为619374元,在协议签订后支付房款589595元给被告,余下房款在房产证件办好后即时支付。协议第五条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期间,双方均应依合同条款履行,否则得承担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被告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好相关证件的。逾期30天以上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等。2012年1月8日、2013年1月9日,被告向原告提交了《付款申请书》及《请款通知书》。2013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589595元。被告将上述二套商品房交付给被告惠州移动公司使用,原告于2012年开始建设、2013年建成汇聚机房投入使用至今。2013年6月13日,原、被告就案涉两套房屋签订两份《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另查明,被告于2011年7月13日将案涉两套房屋出卖给案外人**。2018年1月,案涉两套房屋产权办至案外人**名下。 上述事实有《惠阳稳坤汇鑫花园宽带机房购买协议》、《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请款通知书、付款申请书、收款收据、工程类预付款报账单据、企业管理服务和物业管理发票、公摊费收款收据、不动产权证书及庭审笔录等为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惠阳稳坤汇鑫花园宽带机房购买协议》、《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本案中,被告出卖案涉房屋给原告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案外人**的事实,现案涉房屋权属已办至案外人**名下,导致原告案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请求解除案涉《惠阳稳坤汇鑫花园宽带机房购买协议》、《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589595元及利息(以已付购房款58959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1月10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被告承担原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58959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以缺席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被告惠州市稳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惠阳稳坤汇鑫花园宽带机房购买协议》、《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 二、被告惠州市稳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购房款589595元及利息(以已付购房款58959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1月10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赔偿责任589595元给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32元(原告预交)、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票据为准)由被告惠州市稳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连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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