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11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18执290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宏华电器有限公司,住**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美安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0112XXXX。
法定代表人魏连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恒生通达不锈钢有限,住**京市密云区云**经济开发区发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蒋志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5日出,住福建省莆田市省莆田市。
申请人北京宏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恒生通达不锈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年密民(商)初字第0614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北京恒生通达不锈钢有限公司十二年内偿还申请人借款及利息共计四千万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偿还借款二百万元;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偿还借款二百万元;以后每年偿还借款三百万元,最后一年偿还九百万元)。被执行人***对其中一千五百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该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传票、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4日、10月11日两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恒生通达不锈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网查出的被执行人***名下两套房产和一辆车均已不在他名下。我们于2017年12月8日到被执行人北京恒生通达不锈钢有限公司所在地及当地村委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北京恒生通达不锈钢有限公司所在土地是蒋元瑞租用通州区X镇X村委会书记詹国新的土地,且地面建筑是由蒋元瑞所建,但无相关证据。经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恒生通达不锈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年密民(商)初字第06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恒生通达不锈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元轮
审判员  李兴红
审判员  席引路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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