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华电器有限公司、山东泰高新能源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17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811执23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宏华电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泰高新能源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执23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兆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艾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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