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811执23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宏华电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泰高新能源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执23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兆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艾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