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北京宏华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03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9民初3539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美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魏连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宏华电器有限公司综合办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宏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电器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宏华电器公司支付其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的工资,以每月两千元为标准计算,共计12000元。事实和理由:***于2006年11月3日入职宏华电器公司,岗位为生产工人,工资每月为3800元,以打卡方式发放,***与宏华电器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宏华电器公司为***办理了社会保险。2017年12月18日起,***因病休假至今,其间宏华电器公司未向***支付该段时间工资,***向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部分支持***的诉请,***不服,故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宏华电器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于2017年12月18日起未经部门经理及公司其他领导的批准,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便一直未到宏华电器公司上班,***连续旷工数月的行为属于重大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经宏华电器公司及公司工会核查确认属实。公司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自2018年3月15日起与***解除了劳动关系。因***无考勤记录,也无任何请假手续,故宏华电器公司认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过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系宏华电器公司职工,岗位为车间工人,其与宏华电器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宏华电器公司于每月30日前以货币形式向***支付工资。***工资最后支付至2017年12月,***最后出勤至2017年12月15日。
2017年12月21日,***因身体不适前往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骨科就医,该日病历显示***主诉腰痛伴活动受限1周,医嘱为休假一周。之后***又分别于2017年12月28日、2018年1月4日、1月18日、2月1日、2月8日、2月12日、2月19日、2月26日、3月1日、3月15日、3月29日、4月2日、4月19日、4月26日多次前往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复诊,经腰椎、颈椎磁共振成像检查诊断为L3-4、L4-5及L5-S1椎间盘膨出、颈椎骨质退行性改变、C4-5椎体失稳、颈4-6水平双侧黄韧带肥厚等。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为***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中的医嘱显示,2017年12月21日全休一周,2017年12月28日全休一周,2018年1月4日全休一周,2018年1月18日全休两周,2018年2月1日全休一周,2018年2月8日全休一周,2018年2月12日全休一周,2018年2月19日全休一周,2018年2月26日全休一周,2018年3月1日全休两周,2018年3月15日全休两周。
2017年12月29日,宏华电器公司向公司各部门发布《关于全面启动钉钉考勤的通知》,该通知称宏华电器公司于2017年9月试行使用钉钉软件进行考勤,并于2018年1月2日起正式启动钉钉考勤打卡,所有休假均需本人在钉钉中按照请假类别进行申请,经审批后方可休假。
为履行请假手续,***于2018年1月10日向宏华电器公司发起编号为201801101521000209123号的请假单,请假类型为病假,申请假期开始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上午,结束时间为2018年1月3日下午,并上传了医院门诊诊断证明书,后该申请被撤销。2018年1月10日,***再次发起编号为201801101524000002024号的病假单,申请假期开始时间为2018年1月4日上午,结束时间为2018年1月18日下午,后该申请被撤销。2018年1月11日,***发起了编号为201801111010000288692号请假单,请假类型为病假,申请假期开始时间为2018年1月4日上午,结束时间为2018年1月18日下午,并随请假单一并上传了门诊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医疗票据发票等,该请假单显示状态为等待魏某审批。2018年1月18日,***发起编号为201801181918000140585号病假单,请假事由为***、腰痛,申请假期开始时间为2018年1月19日上午,结束时间为2018年2月1日下午,***上传了门诊诊断证明书、病历等就诊材料,该假单状态为等待魏某审批。2018年2月1日,***发起了编号为201802011907000323581号病假单,申请请假开始时间为2018年2月2日上午,结束时间为2月8日下午,请假事由为腰痛、腰间盘突出、***、职业病,***上传有门诊诊断证明书、病历本、医疗收费票据等材料,该假条状态为等待**审批。2018年2月2日,***发起了编号为201802021638000436818号病假单,申请请假开始时间为2018年2月2日0时,结束时间为2月8日23时59分,请假事由为腰间盘突出,职业病,***上传有关病历材料,该请假单状态显示为等待我审批中。***未举证证实其在2018年1月2日前将2017年12月21日、2017年12月28日诊断证明提交给宏华电器公司。
按照宏华电器公司员工手册中的规定,该单位正式员工可以凭医院(区级以上)的有效证明申请休病假,休病假者应当填写《请假申请单》,交部门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员工连续休病假达到3天或者一个月内累计病假达到5天,要求出具除假条外具有资质医院开具的医学证明材料,公司人事部有权要求休病假者提供就诊记录、缴费单据等证明,未提前请假者,应于当天早上9:00以前以电话告知其部门经理,上班后须马上按规定补填请假单。该公司工资实行月薪制,结算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工资发放日定为每月30日之前。该员工手册于2015年8月6日经职工代表审议后通过,***领取该《职工手册》并在回执部分签字,确认其已经认真阅读了宏华电器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的全部内容。
宏华电器公司于2016年6月1日颁布的《北京宏华电器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规定:“公司正式员工的工资=基本工资+岗位(职位)工资+绩效工资+全勤奖,实发工资总额=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全勤奖+加班工资-缺勤-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费用-个人所得税-代扣款,其中绩效工资基数占员工个人收入的20%计算,绩效工资可以上下浮动,用来奖励或者惩罚员工个人的工作业绩,若员工当月无请假、无缺勤、无迟到早退情况可享受200元全勤奖。公司每月30日发放工资,考勤截止日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为一个周期。经公司批准请病假的,根据请假天数在工资中进行相应的扣除,病假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每月按照21.75天标准工作日计算,扣除基数为工资总额(基本+绩效+岗位)。员工无故旷工或者未办理请假达一个月之久的,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本人承担,并无任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双方实际履行的工资支付周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
2017年12月29日,宏华电器公司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当月工资3094.82元,工资表显示因病假缺勤扣工资503.45元(按(3800/21.75-2000/21.75*0.8)*3+200计算),之后未向***支付工资。
2018年2月27日,宏华电器公司出具《关于生产部***、***违纪辞退的请示》,称***于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1月2日未履行请假手续,未经领导批准强行在家休假,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请求由公司工会进行审查,对***予以辞退处理,宏华电器公司工会于2018年3月15日出具就此问题的批复,同意将***辞退。另,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过程中,宏华电器公司称鉴于审理过程中***提供了病假条及后续的诊断证明,故主张其与***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对此亦表示认可。但在本院庭审过程中,宏华电器公司又表示其与***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2018年3月19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宏华电器公司向***支付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的工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计算,共计8000元。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京门劳人仲字(2018)第196号裁决书,裁决宏华电器公司一次性支付***病假工资共计一千四百七十一元二角六分,***不服该仲裁结果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宏华电器公司对劳动者的考勤制度、请假制度、工资制度等的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且经过职工代表的一致认可,履行了公示义务,符合民主程序,***本人在员工手册回执中亦签字表示知晓公司的相关规定,故***有义务遵守员工手册的约定,履行请假手续,但因病假涉及劳动者身体健康,不宜完全要求经过审批后方可休假,故本院根据***能够证实履行了请假手续的天数确认其病休天数。
本案中,对***主张的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的病假工资,因***未举证证实其在2018年1月2日前曾将2017年12月21日、2017年12月28日诊断证明提交给宏华电器公司,本案不能认定***已履行请假手续,故对***主张的相应期间病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对于***要求宏华电器公司支付的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6月21日的工资的请求,因该部分工资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裁决,故本院不予处理。
对***主张的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4月18日病休期间,***主张履行了正常的请假程序并提供了尾号为8692、0585、3581、9123、2024、6818六张钉钉系统病假单,除该六张请假单外,其余期间均无证据显示***向宏华电器公司提交了请假申请。六张请假单中,因尾号9123、2024号病假单的显示状态为已撤销,尾号6818号病假单显示状态为待本人审批中,故无法证明该三张病假单已经正确提交。剩余三张请假单中,尾号8692号请假单申请休假时间为2018年1月4日上午至2018年1月18日下午;尾号0585号请假单申请休假时间为2018年1月19日上午至2018年2月1日下午;尾号3581号请假单申请休假时间为2018年2月2日上午至2018年2月8日下午,上述三张请假单扣除休息日后实际请假期间为26个工作日,但因2018年1月11日至2018年1月17日期间的5个工作日的休病假医嘱并未开具,另外,***2018年2月1日请假时,2018年2月8日的医嘱并未开具,且此后***亦未履行请假手续,故2018年2月8日当天的病假亦未正常履行请假手续,故本院认定***有效请病假天数为20天。《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按宏华电器公司相关薪酬标准计算后的病假工资即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故本院确认宏华电器公司应当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标准向***支付20天病假工资。对***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宏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病假工资共计1471.26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负担四元五角,由北京宏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五角。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源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