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9004执94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山东日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董集乡政府驻地博新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日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日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1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山东日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9004执9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昌杰
审判员 邓利华
审判员 刘 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佳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