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执恢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艳艳,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日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垦利县董集乡政府驻地,博新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0391498X。
法定代表人:李冠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冠华,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5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山东日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冠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鉴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李冠华名下不动产进行询价拍卖,经本院委托询价结果为925000元,现决定在询价基础上下浮30%647500元(详见山东黄河三角洲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黄三角产权询字[2020]第406号司法网拍资产询价报告书),对被执行人李冠华名下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的不动产进行拍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以647500元为底价对被执行人李冠华名下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的不动产进行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彦松
审判员 张庆彬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贾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