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欣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沈阳嘉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农业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辽宁欣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嘉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奚 凯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