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鸿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9-22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506财保11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鸿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平明街6号3单元6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黑龙江省鸿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黑0506财保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鸿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开立的账号为28×××64账户中的银行存款650,0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勇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鸿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开立的账号为28×××64账户中的银行存款650,0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77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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