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黑龙江省鸿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源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9-21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506民初113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2月14日出生,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鸿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平明街6号三单元6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龙源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5号9层10A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鸿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源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勇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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