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益海嘉里(富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鸿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0-29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227民初1991号
原告:***,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迎春,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南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益海嘉里(富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MA1B29DT4Y,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经济开发区塔哈综合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帆,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满族,益海嘉里(富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黑龙江省鸿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077755452N,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平明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立和,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民族不详,黑龙江省鸿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益海嘉里(富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鸿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原告***又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此款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于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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