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黑龙江省鸿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26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2701民初561号

原告:***,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加格达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加格达奇区。

被告:黑龙江省鸿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平明街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黑龙江省鸿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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