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2701民初561号
原告:***,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加格达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加格达奇区。
被告:黑龙江省鸿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平明街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黑龙江省鸿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