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鼎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蒙自市第四中学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执行法院: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1-13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03财保2号
申请人:云南鼎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北京路土官村搬迁小区2013-00147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蒙自市第四中学,住所地蒙自市文澜镇土官村。
法定代表人:郭志彪,职务校长。
申请人云南鼎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蒙自市第四中学在云南蒙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34×××12的银行账号内金额314073.72元。申请人云南鼎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保单号为11621663900897065499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鼎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蒙自市第四中学在云南蒙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34×××12的银行账号内金额314073.7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0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怡苑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琰琰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