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81民初8904号
原告:***,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原告:***,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和谐阳光城小区75#楼1、2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1号B幢15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江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一八年七月十七无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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