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523执5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和谐阳光小区75号楼1、2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2MRUXQ2A。
法定代表人:翟光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江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1号B幢15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08415016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申请人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江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皖0523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江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136,0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并于2017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江苏江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江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姜植明立即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皖0523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其应履行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其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江苏江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姜植明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苏江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江苏江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车辆及房产,但房产均已抵押,车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且无法查找该车辆的下落,无法扣押。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苏江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7年12月2日约谈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其代理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以及本院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