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23执保6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和谐阳光小区75号楼1、2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2MRUXQ2A。
法定代表人:翟光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江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1号B幢15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08415016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苏江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江苏江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在其账户上扣划1,335,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江苏江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5,1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