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文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鼎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9-2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民初8542号
原告:江西文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上田。
法定代表人:陈星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勇,江西英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工,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告:广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195号。
法定代表人:蒋孝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档,浙江光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文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文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文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文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636元,减半收取45818元,由原告江西文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燕萍
人民陪审员  楼祥军
人民陪审员  张晓帆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蒋锦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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