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文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31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6民初2890号之二

原告:江西文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上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06539221XW。

法定代表人:陈星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勇,江西英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档,浙江光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95592061T。

法定代表人:蒋孝林。

原告江西文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江西文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文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文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32元,减半收取计24366元,由江西文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荣暖

审 判 员  刘玉珍

人民陪审员  欧阳涓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婷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