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大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广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5-06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3民初508号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大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富滩工业园**沪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558474117K。
法定代表人:彭卫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艳强,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吉安市青原区大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职员,身份证住址吉安市新干县。
被申请人:广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95592061T。
法定代表人:蒋孝林,经理。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大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大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大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案外人田小波所有的赣D×××**小型客车一辆(发动机号:4033040)和案外人聂志华所有的赣D×××**小型客车一辆(发动机号:725427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大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为由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大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明华
人民陪审员  肖群峰
人民陪审员  刘秀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影
书记员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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