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6民初2813号之二
原告:江西文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上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06539221XW。
法定代表人:陈星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勇,江西英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档,浙江光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95592061T。
法定代表人:蒋孝林,总经理。
原告江西文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江西文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文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48元,减半收取计32524元,由江西文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荣暖
审 判 员 刘玉珍
人民陪审员 欧阳涓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