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民申1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美联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月欣,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泰安市泰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山东美联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美联公司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美联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美联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婧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