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联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3-07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民申1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美联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月欣,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泰安市泰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山东美联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美联公司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美联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美联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婧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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