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911执恢516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岱西小区11幢西段。
被执行人:山东美联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天元大厦主楼120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美联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交纳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911执恢5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杰
审判员*兵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