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911执恢12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美联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天元商务大厦。
被执行人: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北段。
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岱西小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美联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案号:2015岱执字第92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美联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与被执行人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交纳过付款1400638.31.00元,执行费166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911执恢1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杰
审判员*兵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